灵活用工何以安放“安全感”?破题“工伤保险”是关键!
作者:杨云飞      2021-07-14 15:53:20
导读:无论从事何种工作以及工作形式如何,只要是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都应该享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这也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年来,我国社会的就业形势明显有了变化,灵活就业人员数量逐渐提高。但是相比于全职职工,灵活就业存在许多“短板”。比如,这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障成为了当下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越来越呈现出普惠化的、公平性发展的取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在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然,绝对的公平是难以达到的,但相对公平是必须要坚持的。”
乔庆梅的言下之意是,无论从事何种工作以及工作形式如何,只要是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都应该享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这也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是关键

人社部6月4日发布的《202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99865万人,也就是说除了没有参加工作的不满18周岁的人之外,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达到比较高的覆盖率了;在医疗保险方面,全国覆盖率也超过了95%;而在工伤保险方面,截至2020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6763万人,即便与城镇就业人口规模相比,也相距甚远。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率相对较低,并且这两项都是针对劳动者。

在乔庆梅看来,灵活就业者大多以不同方式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此,工伤保险是他们最为迫切的保障需求。因为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事故或者受伤,都有可能导致他就此退出劳动领域。而这部分劳动者大部分都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如果他出了意外,往往会导致其整个家庭那面临灭顶之灾。总之,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灵活就业人数越来越多,国家越来越加以关注和重视。据了解,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修改灵活用工人员工伤保险问题的相关政策,预计将于今年年内出台。

社保意识不断提高

目前来看,相较于正式用工和长期用工,很多灵活用工和临时用工人员的保险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我们通过外包劳务公司招聘来的很大一部分灵活用工人员,他们最关注的不是自己是否被上了社保,是否被缴纳了保险,而是更关心自己当天作业拿到手的薪酬是多少,不过这种意识现在在逐渐转变。”森马电商物流总监胡宏峰对《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说,总体来看,他们对保险这块是有需求的,只是重视度需要加强。
记者从某物流公司了解到,很多员工在入职时就提交了不用公司提供社保福利的保证书,因为他们觉得在城市干两三年而已,或许觉得拿到手更多的钱才是最实在的,而且社保又不能转移,所以公司是否给其上社保并不重要。“其实,这就体现出目前国内的社保制度不尽健全的问题了,这显然不单纯是灵活用工领域的问题,而是所有行业的问题。”天津德利得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认为,灵活用工行业的社保问题是具有两面性,要用唯物辩证的方式去看:一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二是每一个灵活用工人员的城市化进程并不完整,他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角度不同。换句话说,这部分人员难道真的找不到固定的工作岗位吗?找不到给他们上社保的公司吗?当然不是,但是他们认为灵活用工更合适自己。
“通常我们会要求与我们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保障给我们输送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保障,否则我们是不与其合作的。”胡宏峰认为,虽然这部分灵活用工不是直接和我们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他们毕竟是给我们公司提供作业服务的,我们是实际用工方,因此,我们也需要在过程中把控和引导合理用工、安全用工。所以,我们强制劳务公司去给灵活用工买保险。在早些年,劳务公司对临时用工的保险购买也是不积极,本着节约成本去考虑,能省就省。但是随着这些年观念的逐渐转变,大家都意识到用工安全永远要排在第一位,因此保险是必须购买的。
对此,成都新蓝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涵枫表示,他们通常会为灵活用工人员上一个按天计费的意外险,但对大型的劳务公司来讲,这样的意外险基本上是比较“鸡肋”的,没太大价值。“因为很多时候,员工出了意外,大多只是十级九级的伤残,这时候保险公司都是比例赔付,赔付金额最多只有保额的10%、20%。”朱涵枫举例说,比如他们买了项3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但一旦员工在岗期间发生意外后被评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可能也只赔3万元,而公司实际赔付金额在八九万元,那这个赔付比例也非常低,也就意味着保费基本上是白交了,员工绝大部份的理赔费用还是需要他们自己去承担。
所以,很多小的劳务公司给灵活用工人员买的意外险,往往更多是给员工一个交代而已。另外,很大一部分灵活用工人员,并不会因为劳务公司没给他买一天几块钱的保险而拒绝工作机会。当前,随着灵活用工群体越来越大、越来越集中、权利意识越来越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今后,在国家逐步出台一些支持政策的环境下,相信灵活用工人员的社保意识将进一步明确。
构建社会型社保制度
2020年11月,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萍及其团队在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外卖骑手大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六成以上的外卖骑手没有社保,而且即使有保险,也是一天几块钱的商业保险。另外,一部分有社保的骑手多为兼职,是原单位缴纳的社保或由骑手自行缴纳。
“商业保险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它的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与工伤保险相比不具有优势。”乔庆梅分析介绍,在工伤保险中,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劳动者可享受的保障待遇非常广泛的,比如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康复服务等等。如果发生工伤死亡的,其家属不但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而且可以为逝者的老人和子女提供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充分体现了对工伤劳动者家庭的支持和对其收入损失的补偿或替代,这是符合工伤保险基本原则的。而上述这些优势,是商业保险无法达到的。
那么,是否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条件?如果是,那意味着灵活用工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保制度。“如果说劳动关系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条件,那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用工人员,的确就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保障。”乔庆梅提出,我国的社会保险可不可以去劳动关系化呢?因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实已基本实现了去劳动关系化,即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那工伤险、失业保险能否也可以去劳动关系化呢?这其实是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和改革实现的。
“目前,我国现有社保体系的确并不适合灵活用工的状况。主要原因就是,虽然存在劳务事实,但是这部分员工可能上午在美团接单,下午在饿了么接单,晚上又去超市打零工,那这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到底属于哪家公司?因此,这就意味他的参保主体不明确。”恽绵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的社保制度要试着采用一种新的模式,那就是社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北京市户口的待岗工人在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上,是可以在其所在的居委会上的社保的,但外地人却不能享受这样待遇的。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这种政府兜底的方式是否也可以在灵活用工中尝试推广呢?
总体来说,现在更为迫切的是让灵活用工群体享受到公平的社会权益,而公平是需要政府来调节的。恽绵提出,只有政府建立公平的社会和社会保障机制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好的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企业责任。另外,不得不说的是,现在社会上大部分企业都是成本敏感性企业,“大河无水小河干,社会的公平是最大的营商环境,政府解决公平问题,企业注重效率问题,社会自然能健康发展,我们的中国梦自然能实现。”(本文刊载于《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2021年第12期封面专题)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杂志在线| 专题策划| 编委会| 理事会
©2020 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 京ICP备180345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