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创业者的“身后事”
作者:罗文丽      2019-03-20 21:04:08
导读:最近,这件事却引起了业界诸多朋友的热议,缘于业内某知名快运企业某速董事长兼总裁余**先生5月2日的意外离世。

日本一位名叫大津秀一的护士,在总结了1000位患者的临终遗言之后,写下《临终前会后悔的25件事》,文中内容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共鸣,被形容为“句句扎心”。不过,有一件是“没有考虑过身后之事”,这可能是其中很不起眼、也不太容易引起共鸣的一件事了。

最近,这件事却引起了业界诸多朋友的热议,缘于业内某知名快运企业某速董事长兼总裁余**先生5月2日的意外离世。对很多人来说,提前考虑身后之事、立遗嘱,不光是没必要,而且也感觉不吉利。

与普通人不同的是,创业者和企业掌门人若未提前考虑“身后事”,那么一旦遭遇意外和不幸,则不仅关系到自身的整个家庭,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走向,并可能会波及其他股东与投资人。更何况,很多创业者、控股人,也是企业的“灵魂人物”。

显而易见,创业者一旦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意外身故,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股权的继承。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另当别论。另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位法律界的朋友曾跟笔者聊到,因合伙制企业多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设立的,而股权的合法继承则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于公司无疑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比如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等。

尤其不幸的是像上文提到的快运企业创始人余**夫妻双方同时意外身故这样的案例,且业界传闻其为再婚,稚子年幼。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创始人生前未立遗嘱,公司章程也未作特别规定,那么其股权继承的问题则更为复杂。毕竟,从通常情况来说,并不排除创始人夫妻双方有亲属在企业中任职的情况。

“每位创业者和企业主都应该提前考虑‘身后事’,这应该成为相关政策法规里的一条规定。”一位业内朋友最近在与笔者见面时提出,创业者和企业主应该将立遗嘱和定期更新遗嘱作为每年的常规工作。

当前,快运业激战正酣,已然打起了价格战和服务战,说是“血雨腥风”都不夸张。攘外必先安内,尽管某速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近日发表了《关于全力支持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声明》,但公司内部的安定将是其眼下需要迈过去的“一道槛”。

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原文为《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2019年第10期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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